信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节选)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6日发布人:来源:教务处浏览次数:

一、《信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节选)

(适用于2017年及2017年之后入学的本科及专升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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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凡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制定的《学生手册》等相关规定;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各类实践教学等),经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经审定合格者;

(三)已较好地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其他专门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获得本科学历毕业证书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含考查)作弊受到处分者,或其它原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本科累计补考课程学分达25分以上(含25分)者、专升本学生累计补考课程学分达12分以上(含12分)者;

(四)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因本细则第八条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且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和“各类奖学金”者;

(二)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特岗教师及参军入伍者;

(三)应届毕业生通过国家机构组织的权威从业资格考试者;

(四)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获得国家专利者。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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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除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外,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内,必须修满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经开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学位办公室核准。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都不能获取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因休学等原因需延期毕业的本科生,按其实际毕业年份申请参加当年的学士学位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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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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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细则从2017年入校的本科生开始实施。

二、《信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节选)

(适用于2016年入学的本科学生)

……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凡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经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达到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经审定合格者;

(三)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学生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两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受到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没有再次出现违纪等不良现象,毕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处分后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包括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实习生、奖学金获得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奖项,或参加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举办比赛的获奖者) ;

(二)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特岗教师及参军入伍者;

(三)应届毕业生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司法考试等权威从业资格考试者;

(四)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获得国家专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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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毕业时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颁发后,由持证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等,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届普通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上一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下一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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