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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校学字〔2017〕29 号)

发布时间:2019-12-14 阅读量: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教办财[2017]73号)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抓紧落实教育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豫教资〔2017〕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在校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困难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学校困难生认定小组,领导监督困难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困难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困难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要有广泛和代表性,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适当。

第七条各班级(年级或专业)成立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具体负责本班级的困难生认定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中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适当,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始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等级。

1、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全部生活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能勉强支付部分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单亲家庭,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

(3)父母双方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

(4)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5)其他存在经济困难的。

3、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学生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户;

(2)低保户或五保户;

(3)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

(4)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5)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

(6)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7)其他存在经济特殊困难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困难生。

1、缺乏诚信,提供虚假困难证明的;

2、其他不符合困难生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时间

第十条困难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底前认定工作结束,认定结果作为本学年各项资助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困难生认定采取学生申请、班级(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公示、学校困难生认定小组审批公示等环节。具体程序为:

1、学生申请

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情况调查表》)和《信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审批表》),并于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交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处。

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前,其他年级需申请认定的在校生可自行下载《情况调查表》和《认定申请审批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2)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材料,如建档立卡材料、低保证、残疾证、烈士证(烈士子女提供)等。

(3)家庭遭受重大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班级(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

班级(年级或专业)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根据《情况调查表》和《认定申请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结合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填写《认定申请审批表》中“评议小组意见”,确定经济困难档次,报送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3、二级学院评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需将困难生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困难生认定工作小组提请复议。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公示通过后,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认定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填写《困难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建立本学院困难生数据库,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定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困难生名单和等级,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学院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确定的困难生名单审核后,形成全校困难生认定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学校困难生认定小组审批,建立更新全校困难生数据库。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困难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二级学院应将认定工作作为每学年开学初重要任务进行落实,并建立、更新本学院困难生数据库,对困难生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之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困难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适度调整,调整包括提高、降低等级、撤销资格和新加入困难学生数据库四种情况,并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于遇到家庭经济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困难生,应取消其困难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视情况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弄虚作假,骗取困难生资格和各类资助资金的;

2、违反各类资助资金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的;

3、已被认定为困难生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已有显著改善,有固定经济来源的;

4、其他不符合困难生资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信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

3.信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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