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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2-03-25 阅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新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成才和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信阳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原所属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各院系应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应向学籍主管部门申请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由于身心健康、参军入伍、创业实践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身心健康原因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参军入伍者须提供所在县征兵部门相关证明。身心健康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若由于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保留年限的可经本人申请延长至2年;参军入伍原因可保留至学生退伍复员后2年;创业实践原因可根据学生实际保留入学资格3年,若由于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保留年限的可经本人申请延长至4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对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学校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依据学校收费标准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清应交费用,并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违纪论处。未经请假,开学2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原则上考试课采用百分制。

第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后获得学分并记入学籍成绩档案。学生修读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并完成考核,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籍成绩档案。学生参加创业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学校按有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记入学籍成绩档案。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其在联合培养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籍成绩档案。

第十条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学习情况、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学生体育课程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当持本人申请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公共体育教学部审批后,可按规定上体育保健课。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按60分(及格)上限记载,并注明“补考”。不符合补考条件或补考不及格者,应申请重修。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

第十四条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60分以下

成绩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5

3.5

2.5

1.5

0

二级制

合格

不合格

成绩绩点

3.0

0

计算方法: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

学期总绩点数=∑Hi·Wi

(式中: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H1W1+…+HkWk)/(W1+…Wk)=∑HiWi/∑Wi

凡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是学生学习的数量和质量的综合反映,是学生转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评优、评选奖学金以及学籍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通常一学年计算一次。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给予其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因课程考核舞弊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在纪律处分期内不能正常申请相关课程重修。

第十六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将记入其学籍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学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后,学校根据学生学业成绩确定预警级别并下发通知。

第十九条在校生因各种原因需要办理成绩证明者,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成绩管理专用公章。往届生因各种原因需要办理成绩证明者,可到个人档案管理单位复印存档成绩单。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补考、重修、免修、补修和缓考

第二十条课程的选修

(一)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并在所修专业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所修专业学期开课情况,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原则上学生每学期所修学分(含学期正常开设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重修课程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最低不低于15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学院应当及时给以警示。

(二)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生应该修读。确有其它情况无法修读者,经教务处批准可推迟修读。

(三)对于需要多学期开设才能完成的课程(如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等),学生可选修比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档次高的课程,不能选修档次低的课程。

(四)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退选、改选,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选、改选手续。对于选定的课程,学生应当参与并完成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

(五)未办理选课手续、选课后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六)除特殊专业外,一门选修课程的选课人数若少于30人,原则上不开班,并组织选课学生进行改选。

第二十一条课程的补考

(一)对考核不合格但百分制成绩在45分(含)以上的课程,学生可申请补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二)公选课和独立开设的实践性课程不设置补考环节。

(三)课程的补考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开课部门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参加相应课程补考。课程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第2-3周进行。

第二十二条课程的重修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重新修读和考核。

(一)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相关课程应当重修:

1.独立开设的实践性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2.百分制考试课成绩低于45分者;

3.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4.补考、缓考成绩不及格者;

5.缺考、作弊者;

6.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二)学生对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时,可以申请一次重修。以最高一次考核成绩为课程成绩。

(三)学生参加课程重修,应当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手续,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确定学习方式。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允许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四)重修课程考核在学期末进行。当重修或补修课程考核时间与主课程考核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选择一门课程参加考核,同时应办理另一门课程的缓考手续。

第二十三条课程的免修

课程免修指学生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但经过学校考核或通过有关认证可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一)允许成绩优良并且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1.学生对某门课程的内容,通过自修已基本掌握(应交验自学笔记、练习和其它可供证明已经自修的材料),且相关先修课程考核成绩均在80分、绩点3.0以上者,可在学期末向所在学院、开课部门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开课部门及教务处审核后,学生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同意其免修,并给予应得学分,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2.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相应课程,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计算机相应课程。

(二)参军入伍后退役复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大学体育、军事理论、军事训练课程。

(三)学生若在主修专业已经修读过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该课程成绩绩点不低于2.0且在主修专业中的学分和教学要求不低于其在辅修专业中的学分和教学要求,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师范专业学生的教师教育必修课程、实验课程及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课程的补修

课程补修是指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补偿修读和考核。

(一)转专业学生原专业课程标准达到转入专业对应课程标准的,成绩及学分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认定;学生应补修不达标准或未修的课程。

(二)赴外交流学生,交流期间所学课程的标准达到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应课程标准的,成绩及学分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认定;学生应补修不达标准或未修的课程。

(三)保留学籍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根据复学后所属年级专业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应补修不达标准或未修的课程。

(四)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学生所属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可改修其他相近或同类课程。

第二十五条课程的缓考

学生因不可抗逆因素无法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核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复核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通常在下学期期初进行。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经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生申请,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全省)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校内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及拟转入院系教学领导签署意见,报开云app官网入口手机版下载 处审核,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并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要求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两校同意,报河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河南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含旷课)累计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学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创业实践申请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3学年;若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修业年限的,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休学年限。

第三十四条参军入伍的学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五条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者,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合格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时,应当持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生所在院系院长(主任)同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学生应在退伍后2年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并提供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者,取消复学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五)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学校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35个学分者。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学生做退学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做出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学校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对退学决定无异议或者经复议维持原决定的,或因其它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当在学校文件下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

第八章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学校推行主修与辅修并行的修读制度。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是指学生本科期间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完成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要求。

第四十四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处分等记录。

(二)在主修专业修读年限内,主修专业成绩良好,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以上,无缺考、重修、不及格等记录,学有余力。

学生在读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且必须跨学科门类。学科门类以教育部颁布的最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十五条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三)学校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未能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但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80%(含)以上者,由学校提供辅修专业成绩单,并记入学籍档案;不足80%者,经学生本人申请,通过审核后可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第四十七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九章结业与毕业

第四十八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完成基本学制(四年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二年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2年,三年制专科生基本学制为3年)且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可以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生修读完基本学制中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美劳合格,准予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能修满总学分者。

(二)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有不及格者。

(三)其它不符合毕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凡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两年内可申请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因专业实习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工作后满一年时,可凭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综合考核结果,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对退学学生,可以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信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学籍信息修改及学历信息勘误

第五十六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的文件要求,学生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是学生在校期间(在校期间,是指学校对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后,至完成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前的时间段)基本情况的真实体现,原则上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十七条学生信息在招生考试录取、报送环节发生错误或缺失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文件规定,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

第五十八条对因家庭、行政区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和身份证号码的,经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并经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确认需要进行更改的,提供合法性证明后可以更改在校生学籍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学籍信息:

(一)无法提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相关合法性证明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学期的;

(三)存在冒名顶替或违规现象。

第五十九条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六十条学历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经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非法取得学历等舞弊情况,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进行勘误。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学籍处理持有异议的学生,可按照《信阳学院学生处分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2022年3月22日起实行,由开云app官网入口手机版下载 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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