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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22 作者: 来源:档案馆 编辑:arc 供图: 阅读量:

一、档案鉴定必须有组织、有领导、按规定进行,不准由个人随意鉴定、销毁。

二、档案鉴定以既考虑历史发展的需要,又满足于为现实工作服务为指导思想,贯彻审查从严,留存从宽的鉴定原则。

三、档案鉴定以件或案卷为单位,根据文件内容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鉴定。在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应进行考证、修订、在案卷备考表中注明。

四、对保管期限已满,但没有了结的债权债务财务档案,应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待了结后再进行销毁;

五、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鉴定人员要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准确地判定和提出存毁意见;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并由档案鉴定小组逐一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

六、鉴定工作完成后,需要撰写档案鉴定小结和销毁报告,连同档案销毁清册,报请学校档案鉴定小组审查批准,方可实施销毁。

七、应销毁的档案,不得改作它用或以废纸出售;档案鉴定小组要指定两人以上对应销毁的档案负责监销,并在指定地点销毁,监销人、批准人、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八、档案鉴定表、档案销毁清册、档案鉴定小结和销毁报告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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