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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学生处分申诉处理办法 (校学字〔2017〕27 号)

发布时间:2019-12-14 阅读量:

为建立学生正常的申诉渠道,切实维护学生权益,确保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做到程序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信阳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信阳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规,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除了处理结论及决议书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为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研究申诉案件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违纪学生对学校处分有异议的,有权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六条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研究,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或者复查,调查或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完成。

第九条有关职能部门应组成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认真调查或复查。对违纪处分案件前期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条调查或复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或复查结论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调查结论做出处理决定,或根据复查结论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发现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对调查决定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规定的各种处分。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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