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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校学字〔2017〕26 号)

发布时间:2019-12-14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信阳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有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其中一种处分。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特别优秀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九条学生在校违犯学院纪律,在其毕业以后学院才发现的,不再处分,可以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第十一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犯本办法第三章中两条或者两款以上的;

(二)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五)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瞒真相、诬陷他人的;

(六)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带头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非法刊物、非法音像制品、非法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或者组建非法组织,经教育能够改正或者转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拒不改正或者拒绝接受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者垃圾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侵犯他人荣誉权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故意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者虚假信息,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因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或者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若因同一起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两项以上处罚者,依最重处罚结果进行处分。

第十六条偷窃、诈骗、勒索、抢夺、纵火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1、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或者诈骗但未获得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者知情不报,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纵火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勒索、抢夺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故意损坏公共或者他人财物者,除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参与、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打架、群殴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持械打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策划、挑拨、教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证、毁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违背恋爱、婚姻、家庭道德和社会公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日常交往中,行为不检点、有损害大学生形象、学院荣誉或者国格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着为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其他的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达到以下累计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达10-1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15-2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3-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25-3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5-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35-5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7-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5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擅自离校每24小时计为1天,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一)不携带或拒不出示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自备草稿纸)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将相关物品放在指定地点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座位调整安排的;

(四)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六)考试过程中(含开卷)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及其它考试物品的;

(七)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但情节轻微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十)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一)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上网查询考试资料的;

(四)被胁迫后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教师声明;

(五)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纸条的;

(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情节严重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或篡改他人信息将试卷、答卷占为己有的;

(八)故意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利用各种机会在考场外实施作弊行为的;

(十)在教师阅卷过程或其他情况下被发现作弊,经调查属实的;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十二)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二)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隐瞒违纪作弊事实;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五)组织参与或团伙作弊的;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严重警告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调查或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存在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办理假证件、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者,视情节和行为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院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未经允许在校内经商或者在校外非法经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不讲诚信,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校纪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

分;

(二)私自引校外人员进校影响学院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冒领或者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划、乱写违章粘贴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花折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图书馆、教室、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受警告以上处分,取消处分期限内各级各类奖励和奖学金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四条其他没有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及申诉

第三十五条对违纪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准备材料。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由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二)处分研究。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相关学院在学生违纪行为被认定后7日以内依据学生违纪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相关人员填写附件1《信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报送表》。

(三)学校审批。由学生工作处将处理意见报校相关领导批准。其中,对学生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处分,由相应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以及附件2《信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接到处分决定书的时间即以送交或者送达日期为准。告知、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对处分决定的申诉:

(一)对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填写附件3《信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表》,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规定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三)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违纪处分期限及解除

第三十八条学生违纪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信阳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期限要求,警告处分期限为自处分之日起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自处分之日起8个月;记过期限为自处分之日起10个月;留校查看处分期限为自处分之日起12个月。毕业时,未达到解除处分期限的可根据表现提前申请解除违纪处分。

学生处分期限内应反躬自省,努力进取,积极参加各类公益及实践活动等。处分期限到期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分解除: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解除需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学院对学生违纪期限的学习、生活表现等进行认定,所在学院审核后提出相应解除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二)记过、留校查看处分解除需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学院对学生违纪期限的学习、生活表现等进行认定,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对处分后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相应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审核,在处分期限前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申请。

第四十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书下达后2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善后问题参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所说“以上”、“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所说“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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