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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校学字〔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3-31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信阳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校学字[201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章 解除处分的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处分期限已满(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二)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深刻反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须每三个月提交一份20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

(四)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参加由学生处组织的校规校纪考试,满分100分,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

(五)学生提供的申请解除处分材料完整、真实,符合要求。

第四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结束后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1.在处分期内参加校级及以上文艺、体育、学科竞赛等校园文化活动不少于3次,或取得校级及以上活动荣誉1次;

2.在处分期内作为志愿者热心参加公益活动至少3次,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者,须由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3.在处分期内,思想进步明显,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者;

4.在处分期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者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事迹,社会影响比较好,得到校内表彰或者被主流媒体报道,由相应部门出具佐证材料;

5.其他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或具有为学校在社会赢得良好声誉的优秀事迹,经所在学院核实认可的。

(二)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学生

1.在处分期内积极参加院(系)级及以上文艺、体育、学科竞赛等活动、项目不少于2次,或取得院(系)级及以上荣誉1次;

2.在处分期内作为志愿者热心参加公益活动至少2次,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者,须由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3.其他符合第四条第(一)款中任一条件,均可在处分期结束后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条解除处分的程序:

处分期满,学生填写附件1《信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学院对学生违纪期限内的学习、生活表现等进行认定审核,连同思想汇报、附件2《信阳学院学生参与实践活动记录表》、校规校纪考试试卷及成绩记录、报送至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解除由学生工作处审批;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2022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适用于2022年4月1日后有违纪处分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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