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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校友总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11-04-18 阅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 Huarui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XNUHCAA)。

第二条 本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与母校的密切联系,增进校友之间的友谊和合作;为祖国的繁荣、母校的发展、提高培养人才的质量和科研水平、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促进先进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校部(信阳市长安路159号)。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校友进行学术经验交流、产业开发、合作办学、人员培训、科技咨询、文化活动等。

(二) 加强与国内外校友的联系,共同探索和组织实施教育创新、引进人才、科研立项、学生就业、筹措办学资金。

(三) 受学校委托,跟踪调查历届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征集办好母校的意见和建议。

(四) 利用学校条件,关心校友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支持校友在事业上的发展。

(五) 指导各地区校友会的活动,组织校友的联谊活动,协助学校组织好校友返校。

(六) 征集校友回忆录,协助学校编辑校史资料和《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校友通讯》,建立校友网站。

(七)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校友;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校友:

(一) 曾在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学习过的学生(肄业生、毕业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 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三)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四) 非本会会员而对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 本会接受团体会员。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经本会认可登记,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均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承认本会章程并且自愿参加的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校友,经与本会或当地校友组织认可登记,即为本会会员。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向校友总会或分

会提出对母校的改革和发展的建议或意见;

(三) 阅取本会送发的有关母校的资料和学术刊物等;

(四) 向母校各种刊物的投稿,可优先予以发表;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关心校友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本会和校友服务;

(三) 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参与母校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 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五) 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必要时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0至70名理事组成;理事名额按校友分布情况分配,人选由各地校友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跨届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为便于开展工作,常务理事会原则上由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和信阳地区理事代表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南教育厅和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校友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协助接待海内外校友的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六章 经费及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

(二) 捐赠;

(三) 学校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六)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委托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财务处代管,按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教育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核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校友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各地校友会(联络处)参照此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需经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生效。本会终止,由主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和财产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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