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证党和国家的秘密不泄露。
二、专人管理保密档案,妥善存放,严格控制查阅范围。
三、查阅保密档案,必须出具有效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查阅。
四、 档案工作人员和查阅档案者,不得擅自抄录、公布、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出卖、倒卖保密档案。
五、凡属密级档案,登记制卡后必须在登记簿备注和卡片上注明“秘密”字样,以便查找和保管。
六、数字化档案的服务器不得接入校园网以外的互联网。
七、工作人员的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发送涉密档案信息。
八、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安全事故和失密、泄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