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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01 阅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类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以及各单位请示和报告工作、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学校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指定兼职文秘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收文处理

第五条校外单位行文我校(含各部)的任何文件,须先送校长办公室登记收文。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收文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收文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拆封、逐件清点,注明签收时间;急件及重要文件应随收即送。

(二)收文登记应包括日期、编号、发文机关名称、公文字号、公文标题及办理情况。重要函电、内刊及有关资料都应登记。

(三)节假日期间,若有急件及重要文件,应立即派人专送校领导阅示。

第七条送校领导阅示或者交有关人员办理的公文,校长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并及时向校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校领导批示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协助处理。重要公文处理可由主办单位以召集会议或其他方式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不得拖延或搁置。

第九条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校长办公室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发文处理

第十条以学校名义发文的作业流程:主办单位承办人拟稿——主办单位负责人核稿,送主管领导审阅——校长办公室核稿——呈校领导签发——校长办公室统一编号,安排缮印、存档——主办单位负责文件校对、装订、分发、报送。

为节约行文成本,提高行文质量和效率,除特殊情况需要和涉密公文之外,学校内行文一律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进一步提升行文信息化水平。

第十一条我校公务活动中常用公文的主要种类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宣布学校重要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制度;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重要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求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求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二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制定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观点明确,内容客观,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凝练。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文件,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标明中文含义。日期要写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层次较少的公文也可采用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1.”、第三层为1

(七)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三条公文送校领导签发前,校长办公室应进行核稿。核稿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十四条以学校名义发文,须经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签发。文稿经签发后方能生效,未经领导签发的文件不得印发。领导签发后的文件,不得再作改动,若确需改动的,须经原签发领导同意。领导审核、审批公文应表示出同意、不同意或者其他具体意见,圈阅应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校长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公文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十六条学校文件文字号编发按以下规定执行:

校行政:文号自校行﹝×××号起;

校长办公室:文号自校办字﹝×××号起;

教学部、实践教学中心、督导督察室:文号自校教字﹝×××号起;

科研部:文号自校研字﹝×××号起;

学工部:文号自校学字﹝×××号起;

人事部:文号自校人字﹝×××号起;

财务部:文号自校财字﹝×××号起;

后勤部:文号自校后字﹝×××号起;

开云app官网入口手机版下载 部:文号自校招字﹝×××号起;

网络信息中心:文号自校网字﹝×××号起;

图书馆:文号自校图字﹝×××号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七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第十八条 学校及全校各单位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一)学校可对上对下、对内对外行文。各单位除校长办公室外不得代表学校对外正式行文。

(二)一般性业务工作如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联合行文应尽量减少,如确有必要,联合行文单位不宜过多。

(三)各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可相互行文,但一般以函件的形式商洽和布置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若确有需要,可由校长办公室根据校行政授权向各单位行文。未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行文。

各单位对内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

(四)各单位需要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问题、报告情况或反映意见,须以学校的名义按规程行文。

(五)各部门不得擅自下发有关方针、政策、行政规章类公文。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向学校请示、报告工作的书面材料,应按程序交校长办公室登记后处理。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单位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

第二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以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单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一条行文制式要求:

(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纸张;版心尺寸为长225毫米、宽156毫米(不含页码);每页排22行,每行26个字;公文的文字应横排,并从左到右书写。

(二)订口(左白边)约为28㎜;其他边距约为25㎜。

(三)排版规格:

发文标题——主标题用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或二号黑体,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副标题和时间用三号楷体。文件主标题与红色界线之间空2行,标题与主送机关或正文之间空一行。标题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主送机关——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正文——用三号仿宋字体,正文中一级标题用三号黑体,二级标题用三号楷体,都不加粗。

附件——附件说明与正文字体一致,位于正文和发文单位署名之间,与正文空开一行,附件:前空两格,后接附件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1×××××”),附件名称不加标点,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的顺序号。

成文日期——除会议决议以通过的日期为准外,一般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公文成文日期一般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印章——除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毫米至一行字之间,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如遇公文正文恰好满页,成文日期须另起一页,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再采取注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五章归档

第二十二条各类公文经处理完毕后,交校长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归档。

第二十三条各类公文归档时:

(一)须装订整齐,加封面,注明档案名称、档号、年月日及保存期限;

(二)依照档号,先归类,后以年为单位,按收发文(呈签)日期之先后逐渐排列,同一事件两件以上公文予以合并;

(三)每卷都要缮写目录,置于案卷之扉页,以便查阅,年末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若主办单位发生公文丢失情况时,则需由其造册呈报处理。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员调职时,应将档案逐一清点移交,会同接管人员,签报领导备查。

第六章阅档

第二十六条阅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由阅档人向学校综合档案室调阅并登记《借阅档案记录本》;

(二)若阅当年档案,以件为单位调阅;若阅往年档案,以卷为单位调阅;

(三)借阅档案以三天为限,期满若须使用,可洽请展期;

(四)借阅档案逾期未还者,档案管理员应催其归还,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归还,应报请学校办公室主任处理;

(五)阅档人不得泄密、拆散、涂改、抽换、增损、转借、遗失,未经许可,不得复印、影印;

(六)若非情形特殊,未经校长同意,不得将档案借出校外。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信阳学院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有关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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